我中心谢晴川博士在《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发表论文《地名商标中“其他含义”的法律解释》
《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
《地名商标中“其他含义”的法律解释》
作者:谢晴川(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我国商标法中将地名商标具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的可注册性例外规定扩展适用到含地名商标中,反而暴露出更多问题。常用的语义要件解释路径把其他含义视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公众认知。第二含义解释路径主张其他含义是获得显著性的特殊表述,却与商标法理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则体系存在一定冲突。解决上述适用困境的关键是探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之观点的内在法理,将其科学地融入可注册性要件体系中。应回归立法初衷,根据地理描述性和欺骗性来判断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与此同时结合中文的表达特点和我国的实践经验,用其他含义的语义解释辅助进行地理描述性与欺骗性的判断。借鉴符号价值与符号意义理论,可发现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地理描述性静态要素方面的判断依据。其他含义还可用于肯定地名的陪义,作为一种正当理由排除因地名导致的品质欺骗。
关键词:地名商标; 其他含义; 描述性标志; 欺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