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教授在《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撰文《署名权主体规则的困惑及思考》

发布者: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19-06-01浏览次数:11

我中心张玲教授在《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发表论文《署名权主体规则的困惑及思考》。该文被《新华文摘》网络版2017年第16期全文转载。


 《中国法学》2017年第2


 署名权主体规则的困惑及思考

 

作者:张玲(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者、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规则,没有明确署名权的主体究竟是作者还是著作权人,需要在考察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论证,重新审视作品、作者、署名权、著作权背后的价值理念,重构作品之上的权利体系。应该采用二元论,将作者权与著作权分置。作者权定性为作品创作事实的确认机制,由创作者独享;著作权定性为作品经济利益的分配机制,由创作者与投资者分享。作者权中的署名权是表明创作者的身份,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表明著作权人的身份。

 

 

关键词:作者; 著作权人; 署名权; 作品权利体系;